第 1 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五項後段規定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容獎辦法)有關容積獎勵之條件認定,特訂定本辦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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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建設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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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及申請條件如附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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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提供下列經公告指定之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之獎勵容積,依容獎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及下列獎勵係數核算獎勵容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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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依容獎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之容積獎勵者,應於事業計畫核定前檢具與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協議書。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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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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