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並推動本縣都市更新政策,協調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特設臺東縣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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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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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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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會議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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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為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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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建設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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