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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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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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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評估機構:指中央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 二、審查機構:指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審查之評估機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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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 二、建築物為共有者,應有建築物所有權人逾半數之同意,並推派一人為代表人。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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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之額度規定及總樓地板面積認定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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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申請案件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六條各款規定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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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申請人申請補助資格審查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建築物為共有者,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比例過半數之同意書。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本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五、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詳細評估費用補助者,除前四款文件外,並須檢附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結果報告書影本。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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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申請人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補助資格核定函。 三、委託評估機構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證明文件。 四、補助評估費用請撥領據。 五、評估報告書經審查或查核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申請案評估報告書。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辦理查核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報告書之評估機構或辦理審查結構安全性能詳細評估報告書之審查機構申請審查費用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受審查或查核案件之補助資格核定函影本。 三、受審查或查核案件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影本。 四、前款評估報告書經審查或查核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補助審查費用請撥領據及統一發票。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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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者,應於收到本府通知十五日內補正完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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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案,並得追繳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申請文件有隱匿、虛偽不實或造假。 二、申請人未於執行評估期間配合評估,致逾期未完成評估者。但案情特殊,經本府個案核准,不在此限。 三、申請人放棄申請。 四、經評估機構判定申請案具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評估有困難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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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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