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辦理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逕送內政部審議者,適用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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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所定一定規模,為公有土地面積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且面積比率達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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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所定特殊原因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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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內政部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主導之都市更新事業,經公開評選委託之實施者未依主辦機關所定期限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主辦機關應檢討調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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