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全文共8點
本次修訂
一、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使更新單元之劃定依據明確化,特訂定本基準 。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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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7年05月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使更新單元之劃定依據明確化,特訂定本基準。
103年07月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使更新單元之劃定依據明確化,特訂定本基準。 |
本次修訂
二、本基準所稱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係指除本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外之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案件 。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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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7年05月
三、本基準所稱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係指除本府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外之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案件。
103年07月
三、本基準所稱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係指:除本府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外之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案件。 |
本次修訂
三、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不得位於農業區及保護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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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05月
四、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不得位於農業區、保護區。 |
本次修訂
四、申請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並採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符合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其更新單元內應有屋齡三十年以上或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之合法建築物,及不得有空地過大之情形,且建築物及地區環境應符合附表一所列狀況之ㄧ,並將相關事項載明於更新事業概要。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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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3筆)
107年05月
五、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符合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且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附表一所列狀況之ㄧ,其採重建方式處理者,更新單元內應有合法建築物,並不得有空地過大之情形,相關事項應於更新事業概要內載明。
105年01月
四、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符合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且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附表一所列狀況之一,其採重建方式處理者並不得有空地過大之情形,相關事項應於更新事業概要內載明。
103年07月
四、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符合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且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附表一所列狀況之一,其採重建方式處理者並不得有空地過大之情形,相關事項應於更新事業概要內載明。 |
本次新增
五、申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並採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不受前點第一項附表一規定之限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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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六、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基地情況特殊,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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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7年05月
六、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基地情況特殊,經敘明理由,提報臺中市政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者,係指:
105年01月
五、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基地情況特殊,經敘明理由,提報臺中市政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者,係指: |
本次修訂
七、合法建築物及違章建築面積,依下列規定認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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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3筆)
107年05月
七、合法建築物及違章建築面積,依下列規定認定:
105年01月
六、合法建築物及違章建築之地面層建築範圍面積,依下列規定認定:
103年07月
五、合法建築物及違章建築之地面層建築範圍面積,依下列規定認定: |
八、更新單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空地面積得不計入更新單元範圍總面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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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5年01月
七、更新單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空地面積得不計入更新單元範圍總面積:
103年07月
六、更新單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空地面積得不計入更新單元範圍總面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