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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五項後段規定訂定容積獎勵相關事項,並執行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中央容獎辦法)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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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如附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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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中央容獎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容積獎勵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檢具與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同意拆遷協議書。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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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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