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投資方式 |
第 1 條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執行本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投資政府主導或確有公共利益之民間都市更新事業,協助提升其財務可行性,依本中心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章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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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投資都市更新事業方式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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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價購不動產方式 |
第 3 條
本中心得以價購更新地區範圍內公、私有不動產之方式投資都市更新事業。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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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價購不動產作業須由業務單位研提價購計畫說明價購對象及價格範圍,經提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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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三條價購不動產之價格應由業務單位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取得各項市價資訊,經綜合評估後簽報執行長決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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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金投資方式 |
第 6 條
投資申請程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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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申請投資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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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資金投資項目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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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投資計畫書應表明下列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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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簽訂投資契約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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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撥款方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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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資金投資回收計算原則如附件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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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投資回收時機:依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投資計畫書期程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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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資金運用監督: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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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
第 15 條
本規章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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