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執行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規章。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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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出租方式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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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租金底價採下列方式之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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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租期應依出租性質訂定合理期限,期滿得續訂租約,並於3個月前通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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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決標,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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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決標,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之最高標價低於底價時,得洽請該最高標廠商加價一次;加價結果仍低於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加價格,比價次數不得超過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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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採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出租,應公告於本中心之資訊網站,其公告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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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租賃契約內容依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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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採委託或合作方式,洽政府機關(構)或非政府組織辦理出租作業。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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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章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廠商,得由本中心以徵選方式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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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章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實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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