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之重建,特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辦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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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價購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管有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築物協助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案(以下簡稱危老重建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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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本中心價購國產署管有之土地及建築物,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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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受理申請後,應函知國產署,並依本中心參與危老重建案作業流程圖(如附圖一)及下列規定辦理初審及評估、審核、價購及移轉作業;必要時,協助國產署其分署或辦事處辦理價購評估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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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完成價購及移轉作業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依照下列方式執行參與危老重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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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危老重建案因故中止,本中心得請求國產署解除買賣契約無息退還原繳價款。但如有國有建築物已拆除或狀態改變等導致無法原物返還情形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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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國有合法建物或土地面積超過危老重建案基地範圍內合法建物或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者,本中心應評估擔任主導該案相關事宜之可行性。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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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作業辦法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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