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3 條
都市更新事業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者,其實施者應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規定。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4 條
本市整建或維護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5 條
實施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具政策性或迫切性之案件,經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6 條
主管機關於每年度開始時,應定期公告當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受理申請期間及相關事項。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7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所需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得由實施者依附表所列補助項目一併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補助。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8 條
申請補助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分二期撥款,由實施者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9 條
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構)補助有案者,得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金額。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10 條
依本辦法申請之補助案件,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者未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限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11 條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實施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並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日後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12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13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讀取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