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桃園縣政府為辦理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之核算,特訂定本標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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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桃園縣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除都市計畫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公式核計: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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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三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另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應將該等相關計畫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且其申請獎勵項目之性質不得重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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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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