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提升建築安全,放寬建築物建蔽率及高度,增加容積移轉、容積獎勵項目之放寬條件,以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重建,改善居住環境,並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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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依原合法建築物建蔽率重建及放寬建築高度,其建築高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計算;其陰影面積得以不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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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現有巷道與鄰地境界線退縮淨空二公尺後,剩餘基地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致不能優先申請都市危險及加速重建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獎勵時,經建築師檢討簽證,得申請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之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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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申請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面積達四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得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不受新竹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規則第七條第五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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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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