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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

新竹縣政府107年9月28日府綜法字第1070177433號令訂定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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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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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之評估機構及審查機構,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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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本縣建築物之所有權人。
二、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二人以上者,應有建築物所有權人逾半數之同意,並推派一人為代表。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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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二人以上者,應檢附建築物所有權人逾半數之同意書。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本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申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者,除前項文件外,並須檢附初步評估結果報告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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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補助額度及總樓地板面積認定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費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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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申請案件有評估費用辦法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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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評估機構完成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報告書並審查完竣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辦理初步評估費用之撥款作業:
一、補助同意函。
二、申請案評估報告書一式三份及電子檔光碟片,內容應含審查結果。
三、評估機構申請補助評估費用(含評估及審查費)之請撥領據。
四、評估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影本。
五、評估清冊。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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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評估機構完成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作業,並經審查機構審查完竣後,審查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辦理撥款作業;經本府核准後,撥付詳細評估費用予評估機構,詳細評估審查費用予審查機構:
一、補助同意函。
二、申請案評估報告書一式三份及電子檔光碟片,內容應含審查機構審查結果。
三、評估機構申請補助評估費用之請撥領據。
四、評估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影本。
五、審查機構申請補助審查費用之請撥領據。
六、審查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影本。
七、評估清冊。
八、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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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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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追繳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申請文件有隱匿、虛偽不實或造假之情事。
二、申請人未於執行評估期間配合評估,致逾期未完成評估事宜。但案情特殊,經本府個案核准,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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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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