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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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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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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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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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額度規定及總樓地板面積認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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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申請案件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六條各款規定者,本府不予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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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府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作業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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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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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評估機構完成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辦理評估經費之請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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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其他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之相關事宜,由本府公告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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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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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追繳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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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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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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