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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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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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其原建築容積之認定,應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簽證,並由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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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臺中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評定基準、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附表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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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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