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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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評估機構,指中央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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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人資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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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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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補助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一目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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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申請案件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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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核准補助之案件經評估機構完成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報告書並審查完竣後,申請人申請評估費用補助之撥款應檢具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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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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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追繳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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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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