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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800623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條

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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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評估機構,指中央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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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
二、建築物為共有者,應有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比例過半數之同意,並推派一人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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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建築物為共有者,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比例過半數之同意書。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本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詳細評估者,除前項文件外,並須檢附初步評估報告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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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補助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一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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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申請案件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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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核准補助之案件經評估機構完成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報告書並審查完竣後,申請人申請評估費用補助之撥款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補助核准函。
二、申請案評估報告書一式二份及電子檔光碟片,內容應含審查結果。
三、申請人之請撥領據。
四、評估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
五、評估清冊(申請戶數僅一戶者免附)。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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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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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追繳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申請文件有隱匿、虛偽不實或造假之情事。
二、申請人未於執行評估期間配合評估,致屆期未完成評估事宜。但案情特殊,經本府個案核准,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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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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