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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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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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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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資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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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補助額度及總樓地板面積認定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費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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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申請案件有評估費用辦法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者,不予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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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申請人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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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評估機構申請請撥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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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前條申請文件經本府審查不符規定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完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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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案,並得追繳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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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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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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