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發展及都市更新,特設置嘉義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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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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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都市發展處為管理單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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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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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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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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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列,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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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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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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