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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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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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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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額度規定及總樓地板面積認定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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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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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其他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之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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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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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申請案件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六條各款規定者,不予補助;已核發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補助費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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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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