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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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合法建築物,且其重建基地位屬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者,適用本標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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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本條例申請重建,其建蔽率依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所載規定辦理,未載明者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所訂住宅區建蔽率為限。但都市計畫地區住宅區建蔽率未滿百分之六十者,得放寬至百分之六十。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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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府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築物,依本條例申請重建者,其新建建築物建蔽率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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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自發布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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