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確保選配過程之公平性,保障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權益,訂定本作業須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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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實施者於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考量個案狀況及權利人負擔能力,敘明理由載明選配原則,作為實施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位置之依據;另更新案如有實分配價值超出應分配權值、所有權人合併權利價值共同選配或優先選配順序等情形,亦應載明於選配原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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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實施者擬具權利變換計畫時,應以雙掛號方式檢附通知函及辦理選配所需文件,通知權利人辦理分配位置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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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實施者於選配期間屆滿後,應依第二點所訂之選配原則整理選配意願調查結果,視需要辦理公開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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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與實施者合意辦理選配,非屬公開抽籤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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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以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案,辦理選配作業時,應顧及公平性,參與協議合建者由實施者代表與其他權利人一併依所訂之選配原則辦理選配作業,如涉及重複選配情形,應辦理公開抽籤。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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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選配作業,實施者得視個案具體狀況載明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中,並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內容為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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