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訂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都市更新案提列特殊因素費用導入專家審查精神,特訂定本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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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者依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提列特殊因素費用時,應將下列特殊因素之施作合理性及提列費用委託機關、團體審查,供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之參考: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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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所稱受理委託審查之機關、團體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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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提請幹事會或專案會議審查後,自行委託第三點所列機關、團體之一審查特殊因素費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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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審查機關、團體受理特殊因素費用審查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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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施者依第三點委託審查機關、團體審查前,應逕向各受理委託審查之機關、團體繳納委託審查費用。前項審查費用,由各受理委託審查之機關、團體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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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殊因素費用審查完成之案件,實施者應檢具由受委託審查機關、團體出具之審查意見書(並應加蓋審查人員印章)等資料送更新處備查。提列特殊因素費用之都市更新案提請審議會審議,應具備前項規定之文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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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原則生效後,尚未經審議會審議之案件,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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