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次刪除 一、本作業程序作為臺北市政府審查依都市更新條例劃定更新地區之基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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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刪除 二、更新地區之劃定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第 7 條優先及迅 行劃定外,亦得參酌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以下 簡稱本市公辦都更辦法)規定,由本府辦理適宜性評估,其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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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刪除 三、都市更新地區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擬定、變更、審議程序部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8 條辦理,類型說明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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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刪除 四、劃定更新地區案件應表明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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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刪除 五、另依都市計畫程序劃設之更新地區者,仍應符合本作業程序劃定更新地區條件,於計畫書內就適宜性內容擇要說明,免再另案辦理適宜性評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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