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出租住宅及配合中央政府住宅政策執行本中心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社會住宅相關事務,依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辦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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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所管理之出租住宅及社會住宅,承租資格及類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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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資格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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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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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租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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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抽籤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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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選屋及簽約階段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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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簽訂租賃契約書時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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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租金約定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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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出租住宅及社會住宅係供住宅之使用,不得違反其使用規定亦不得以轉租或其他方式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如違反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並沒收保證金。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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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社會住宅之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隨時終止租約收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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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房屋如有修繕問題承租人應通知本中心處理,非經同意不得隨意進行房屋修繕及改裝。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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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租賃契約終止時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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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承租人應遵守租約及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者,得依租約及相關規定辦理,本中心得通知承租人立即終止租約。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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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作業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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