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愛臺十二建設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之執行及招商機制,設各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推動小組(以下簡稱專案推動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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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推動小組之任務: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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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案推動小組協調都市更新計畫實施事宜,遇無法處理需中央協助事項,應提報內政部予以協調;涉及跨部會事項則由內政部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協助解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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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案推動小組設置委員9人至17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其他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指派代表各一人兼任。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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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案推動小組設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承辦單位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承辦單位派員兼任。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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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案推動小組會議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其餘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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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專案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中央及地方各有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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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案推動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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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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