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有關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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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 稱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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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副市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市秘書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市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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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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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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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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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管理機關、實施者或其委託之代表列席說明。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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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開會時,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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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為審議案件或處理有關爭議之需要,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赴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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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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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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