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原則於100年7月27日提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3屆第1次會議通過,做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變換共同負擔審議參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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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協議合建方式所實施之事業計畫,不應提列風險管理費。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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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倘有提列項目總表費用外之其他費用(如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等特殊情形),相關額度及提列方式應需敘明時機、管理方式,以釐清是否計列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並需提審議會議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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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分別申請報核時,應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3條第二項規定:「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所載數額為準,管理費用之計算基準並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載明」。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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