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需要及執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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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更新單元(以下簡稱更新單元)劃定相關事項依本基準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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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不得位於農業區、保護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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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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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指標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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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涉及重建及整建、維護方式時,整建、維護區段為一般建築物,則應劃定不同更新單元;整建、維護區段為經核定具歷史、紀念或藝術價值之建築物、改進公共設施或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審議保留之土地,則可劃定為同一更新單元,申請基地規模並得以更新單元內全部面積計算。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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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行劃定重建更新單元為非完整街廓基地,以鄰接土地不造成畸零地情事為原則,除應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確認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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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屬都市計畫道路之現有巷道之全部或部分,經整體規劃為可供建築用地者,如鄰近計畫道路已開闢或自行開闢完成可供通行,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一併劃入更新單元,併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更新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廢止或改道,另依新竹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有關規定辦理備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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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之文化資產、新竹市樹木及綠資源保護自治條例第三條之受保護樹木者,申請人應檢附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處理意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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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關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應辦理市地重劃地區,擬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應符合下列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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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基準所列事項,應於事業概要中載明;其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載明。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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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基準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六日發布實施前已申請 尚未核准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除與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不符者外,依新竹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準則辦理。但本基準發布後之規定較有利於申請人者,得適用本基準之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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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基準第五點之本市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檢核表由本府另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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