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及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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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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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本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前點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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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經本府劃定為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向本府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符合第二點規定,且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並應符合評估標準表(如附表一)所列狀況之一,並於更新事業概要內載明。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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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護區、農業區、應擬定細部計畫且尚未擬定地區及空地過大基地,本府不受理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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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遭受損害及本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輻射污染建築物,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應立即拆除或應予修繕補強者,經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人數均在五分之四以上,並其土地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在五分之四以上同意者,得不受第二點基地規模及第四點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與其附表規定限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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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範圍內如有依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暫定古蹟或歷史建築或依附表一第五項狀況為劃定依據者應予保存,應劃為整建維護區段,並應徵詢相關主管機關之意見以納入後續更新事業概要內載明。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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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已公告劃定,則後申請者須排除重疊更新範圍或協同前者申請擴大劃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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