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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法規共有 4 筆法條
本標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依本條例申請重建之案件,得放寬建蔽率,但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依本標準放寬建蔽率之案件,仍應符合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退縮建築規定。
依本條例申請重建之案件,其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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