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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放寬標準

苗栗縣政府107年8月27日府行法字第1070168206號令訂定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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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依本條例申請重建之案件,得放寬建蔽率,但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依本標準放寬建蔽率之案件,仍應符合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退縮建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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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本條例申請重建之案件,其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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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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