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都市更新政策之推動、提升市有不動產運用效益及維護市有財產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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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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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有土地及建築物等不動產,除有具體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外,以同意劃入都市更新單元為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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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都市更新單元內之市有土地依下列原則處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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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位於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或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等核定補助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本府應配合暫緩辦理標售、讓售及設定地上權。但有特殊情形經專案報核定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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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都市更新單元內之市有地上物,應併同單元內之市有土地處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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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團體代辦與相鄰私有不動產所有權人協商、研擬都市更新開發構想、擬具甄選實施者招標文件、公開辦理甄選實施者及其他相關作業。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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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市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經管理機關評估有公用需求者,應依本府各機關學校提報公用房地需求列管計畫擬訂使用需求計畫書,函送財政局彙辦。經財政局徵詢及整合本府各機關學校之需求,並報本府核定後,與實施者協商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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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都市更新單元內之市有土地,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或實施者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召開公聽會之次日起,應停止受理申請新承租或承購案。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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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市有土地參加都市更新涉及容積移轉者,管理機關應要求實施者應提出容積移轉前後財務分析試算,並評估其合理性。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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