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更新事業,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標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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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都市更新單元劃定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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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經本府劃定為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應以一完整之計畫街廓為原則。但因計畫街廓過大或其他特殊因素確難一次辦理者,得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二項之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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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未經本府劃定為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參照第二條所定標準,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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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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