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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受理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作業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府都更字第1082610231號函頒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及審核民眾依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作業須知申請補助,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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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規定:
(一)補助案之受理申請窗口為本府都市發展處,本府每年將依內政部受理期間訂定收件時間及初審時間,並召開會議完成初審作業,並提出補助優先順序及補助經費之建議。
(二)本府完成初審會議後,應通知申請人修正申請計畫書,並請申請人於會議紀錄發文日起一星期內檢送修正計畫書,以利本府送內政部複審。
(三)內政部營建署辦理複審作業前,得邀請委員實地現勘,作為辦理複審作業之參考,申請人應協助配合現勘作業。
(四)複審通過之補助案,申請人應於複審會議紀錄發文日一星期內,檢送修正完竣之申請補助計畫書,以利本府報內政部核定;複審結果需再複審者,申請人應於複審會議紀錄發文日二個月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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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補助單位應依下列規定向本府申請補助經費撥款,以利本府向內政部申請補助經費:
(一)以重建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1.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費: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委託契約後,檢附補助案核准函、委託契約書副本一式兩本、黏貼憑單(附件一)、切結書(附件二)、受補助單位帳戶影本、請款收據及簽約廠商發票或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
(2)第二期款: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本府辦理公開展覽後,檢附黏貼憑單(附件一)、切結書(附件二)、受補助單位帳戶影本、請款收據及簽約廠商發票或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款: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本府核定公告後,經驗收合格後,檢附勞務驗收證明、黏貼憑單(附件一)、切結書(附件二)、受補助單位帳戶影本、請款收據及簽約廠商發票或收據,申請撥付剩餘補助金額。
2.更新會行政作業費:於更新會立案後,檢附更新會立案證明書及請款收據,併同第一期款申請一次撥付補助費用。
(二)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其撥款方式如下:
1.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有關經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1)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費:
A.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委託契約後,檢附補助案核准函、委託契約書副本一式兩本、黏貼憑單(附件一)、切結書(附件二)、受補助單位帳戶影本、請款收據及簽約廠商發票或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
B.第二期款: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本府辦理公開展覽後,檢附黏貼憑單(附件一)、切結書(附件二)、受補助單位帳戶影本、請款收據及簽約廠商發票或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四十。
C.第三期款: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本府核定公告後,經驗收合格後,檢附勞務驗收證明、黏貼憑單(附件一)、切結書(附件二)、受補助單位帳戶影本、請款收據及簽約廠商發票或收據,申請撥付剩餘補助金額。
(2)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費用: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前,檢附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委託契約書影本、報告書、審查通過證明、檢附黏貼憑單(附件一)、切結書(附件二)、受補助單位帳戶影本、請款收據及簽約廠商發票或收據,申請一次撥付補助費用。
(3)結構補強設計費用: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前,檢附建築物補強設計委託契約書影本、審查通過證明、檢附黏貼憑單(附件一)、切結書(附件二)、受補助單位帳戶影本、請款收據及簽約廠商發票或收據,申請一次撥付補助費用。
2.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經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1)第一期款:實施工程開工後,檢附委託工程契約書副本一式兩本、黏貼憑單(附件一)、切結書(附件二)、受補助單位帳戶影本、請款收據及簽約廠商發票或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但補助對象為其他依法成立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且自行施作工程者,免附委託契約書。
(2)第二期款:於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後,檢附監造報表、施工日誌、黏貼憑單(附件一)、切結書(附件二)、受補助單位帳戶影本、請款收據及簽約廠商發票或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3)第三期款:於完工驗收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受補助單位檢具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送本府備查。經本府備查後,檢附工程決算書、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空氣污染防制申報表、黏貼憑單(附件一)、切結書(附件二)、受補助單位帳戶影本、請款收據及簽約廠商發票或收據,申請撥付剩餘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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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本府依撥款程序撥入該帳戶後三日內,即轉撥入簽約廠商帳戶,並於轉撥日起七日內檢附撥款證明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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