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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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都市更新單元劃定,於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中訂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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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次修訂
於都市更新地區內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者,應以一完整之計畫街廓為原則。但因計畫街廓過大或其他特殊因素確難一次辦理者,得依下列基準劃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實施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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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10月第 3 條
於都市更新地區內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者,應以一完整之計畫街廓為原則。但因計畫街廓過大或其他特殊因素確難一次辦理者,得依下列基準劃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實施之: |
第 4 條
本次修訂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整建或維護之都市更新單元,除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外,至少應為屋齡二十年以上之一幢合法建築物,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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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10月第 4 條
為維護、整建都市更新地區內具歷史特色之街區或建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該單元全部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其規模及周界得不受前點之限制,但土地面積仍應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
第 5 條
都市更新地區內自行劃定之都市更新單元,不得位於農業區、保護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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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都市更新地區內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範圍若非屬一完整街廓,一般申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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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且尚未擬具更新計畫而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其非屬完整計畫街廓者,得併同更新單元所在完整街廓或經本府認可適當範圍擬具都市更新計畫。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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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次修訂
於本府未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依第三點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更新事業,其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下面所列指標之ㄧ: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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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10月第 8 條
於本府未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 |
第 9 條
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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