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都市更新事業於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更新單元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合法建築物(以下簡稱建築物)先行拆除或遷移,加速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及市容,增進公共利益,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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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二、建築物所有權人或都市更新實施者,於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先行拆除或遷移更新單元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建築物後,得向本府申請核發存記許可文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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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三、依本要點辦理存記後之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得以未拆除或遷移前之狀態適用都市更新條例同意比例核算、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臺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有關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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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四、申請存記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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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五、申請存記之建築物,經本府書面審查及現場會勘後,發給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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