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高雄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高雄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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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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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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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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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應於開會前三日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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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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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土地管理機關、實施者或其委託之代表列席說明。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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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開會時,與審議事項或爭議處理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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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得視審議事項或爭議處理之需要,由委員決議推派或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並調派幹事會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為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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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設幹事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遴員報請市長核派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主持幹事會議及處理本會會務;幹事八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遴薦三人、本府工務局遴薦二人、本府地政處、財政局及交通局各遴薦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報請市長核派兼任,協助辦理審議作業。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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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審議前,幹事會應就各該審議事項研擬審查意見,供本會討論及審議參考。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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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所需之經費由本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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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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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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