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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宜蘭縣政府府建城字第 0980057707 號函訂定下達全文 9 點

一、宜蘭縣政府為強化愛臺十二建設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之執行及招商機制,設各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推動小組(以下簡稱專案推動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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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推動小組之任務:
(一)議定推動策略、分工、步驟及期程。
(二)協調推動都市更新工作。
(三)協商招商投資有關文件。
(四)協商投資廠商所提投資計畫,並提供諮詢服務。
(五)控管推動情形與進度。
(六)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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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案推動小組協調都市更新計畫實施事宜,遇無法處理需中央協助事項,應提報內政部予以協調;涉及跨部會事項則由內政部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協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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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案推動小組設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其他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指派代表各一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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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案推動小組設置執行祕書一人,由縣政府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承辦機關(單位)首長(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承辦機關(單位)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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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案推動小組會議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出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其餘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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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專案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中央及地方各有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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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案推動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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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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