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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

屏東縣政府106年9月26日屏府城都字第10671643804號令

第 1 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都市更新及辦理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議事項,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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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府辦理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議事項,其基準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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