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需要及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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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二、都市更新單元(以下簡稱更新單元)劃定相關事項,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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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三、本基準所稱街廓,指四周為公共設施用地、非都市發展用地或永久性空地所園成之土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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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四、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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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五、未經本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重建之都市更新單元除應符合前點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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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六、以整建或維護為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及其他特殊情形,敘明理由提經本府都市更新及争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者,得不受本基準之規範。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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