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
第 4 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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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
第 13 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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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
第 14 條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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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
第 58 條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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