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 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會員登入/註冊
請選擇任一帳號登入本站:
(需登入會員才可使用書籤及筆記功能)
※ 此法規共有 17 筆法條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 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相關法規
新增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