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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令公布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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