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第 7 條
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依預算程序為之;其收入應解國庫。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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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管 第三節 維護 |
第 28 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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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使用 第一節 公用財產之用途 |
第 33 條
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地法及土地徵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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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財政部基於國家政策需要,得徵商主管機關同意,報經行政院核准,將公用財產變更為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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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第三十五條(變更後之接管機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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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收益 第一節 非公用財產之出租 |
第 42 條
一、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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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處分 第一節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 |
第 52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土地,經政府提供興建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各項用地者,得予讓售。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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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檢核 第二節 財產報告 |
第 64 條
管理機關或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公用財產異動計畫,報由主管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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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對非公用財產之管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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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條
財政部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對於公用財產及非公用財產,就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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