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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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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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受託人 |
第 24 條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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