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 第一節 自然人 |
第 8 條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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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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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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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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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意思表示 |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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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條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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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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