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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一0000三六四一號令制定公布全 文二百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司法院院臺廳少家 二字第一0一000五五0九號令發布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

第 136 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
一、聲請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三、聲請之事由。
四、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
親屬會議未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或前條另為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適用前項之規定。
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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