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八00一四五一四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七條 條文

第二章 登記及評鑑

第 8 條

電子遊戲場申請設立時,其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相關法規

讀取中...
第 10 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
前項名稱規定,於公司或商號申請增加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亦適用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