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次新增
本辦法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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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次新增
本辦法所稱公有不動產,指政府機關(構)無償提供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使用之不動產。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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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次新增
本中心公有不動產,其管理人應登記為本中心,所生之收益,為本中心之收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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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次新增
本中心應辦理公有不動產檢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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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次新增
本中心公有不動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對公有不動產之管理或使用,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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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次新增
本中心公有不動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之對象、租金之計算、收取方式及管理事項,由本中心訂定規章,提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內政部備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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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次新增
本中心管理之公有不動產屬國有財產者,應定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結存表及財產目錄總表,報內政部審核後,轉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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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次新增
本中心公有不動產之管理、使用、收益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各公產管理法令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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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次新增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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