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之3 條
本次修訂
各土地使用分區除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可移入容積外,於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後,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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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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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本次修訂
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並得就該地區環境之需要,訂定都市設計有關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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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1年11月第 35 條
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並得就該地區環境之需要,訂定都市設計有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