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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一0一六六五0一五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並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

第三章  重劃業務

第 41 條

自辦市地重劃區辦竣土地登記後,重劃會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交接土地,並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遷讓者,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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